
近,不少老板和財務的朋友圈被 “9 月 1 日社保新規” 刷屏了。“必須全員交社保!”“不交就罰!”“歷史欠款也要追繳!”…… 各種說法越傳越玄,搞得人心惶惶。不少老板咨詢盟叔:“到底該怎么辦?是不是必須馬上全員足額繳納?” 別急,今天我們就說清楚。
一、什么新規定?
事實上,9 月 1 日實施的是《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二)》。這份文件共二十一條,真正涉及社保的只有一條 — 第十九條。我們來看一下原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或者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承諾無需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約定或者承諾無效。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規定請求解除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有前款規定情形,用人單位依法補繳社會保險費后,請求勞動者返還已支付的社會保險費補償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p>
二、五大關鍵問題
針對大家關心的問題,我們結合司法解釋原文,逐一解答:
1、有沒有要求企業強制繳納社保?
沒有。這只是對《勞動合同法》原有規定的司法重申,并非新增強制義務。
2、有沒有要求企業全員全額繳納?
沒有。這條解釋并未提出任何關于 “全員” 或 “全額” 繳納的新要求。
3、有沒有提出社保新規?
沒有。它僅僅是對現有法律在實踐中如何適用的進一步明確。
4、有沒有提出處罰規定?
沒有。本條解釋不涉及行政處罰,只涉及民事糾紛處理。
5、有沒有追繳歷史欠費?
沒有。本條解釋完全不涉及社保歷史欠費的追繳問題。
三、應當如何看待這個司法解釋?
1、“棄保協議無效” 不是新規
實踐中,一些企業會讓員工簽 “自愿放棄社?!?的協議?,F在高法再次明確:這種協議無效。員工仍然有權要求企業補繳,并以此解除合同、索取經濟補償。
2、企業可向員工追討補償款
值得注意的是,解釋中提到:如果企業后來依法補繳了社保,之前以 “社保補償” 名義發給員工的錢,可以要求返還。這一點是對企業的保護,避免員工既拿現金補償又獲社保權益。
四、給老板的幾點務實建議
1、堅守合法誠信原則
在能力范圍內,逐步提高社保覆蓋面和基數,但不必因過度焦慮而盲目全員足額繳納,導致經營成本驟增。
2、考慮采用第三方勞務派遣
對于一些特定崗位或靈活用工需求,可通過合規的勞務派遣方式隔離用工風險。
3、做好風險評估
自行評估:哪些崗位的員工可能離職后追討社保?發生的概率多大?成本多少?然后再決定下一步策略。
4、分清 “社?!?與 “稅務” 稽查重點
社保補繳往往針對個別員工、個別訴求;但稅務稽查則是全面、連續性地檢查企業所有稅種。所以規范財務、合規報稅才是當前重中之重。
請各位老板放心,理性看待政策,不必過度恐慌。有關企業運營的任何問題都可咨詢盟叔。



